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 韓潔、申鋮)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4日聯合對外公佈了最新制定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其中明確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新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為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辦法明確提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此外,購買主體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
  辦法強調,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辦法還列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其中基本公共服務方面,包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此外,還包括社區建設等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等技術性服務以及法律服務、課題研究、社會調查等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  (原標題:政府購買服務新規本月實施 推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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